本報記者 盧義傑《中國青年報》(2014年10月31日07版)
  2014年10月27日,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公佈了《婁底市新化縣共升礦業有限公司“7·24”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報告》,認定事故造成8人死亡、3人輕傷,直接經濟損失950.2萬元,事故報告存在遲報、謊報、瞞報行為。
  第二天,當地黨報公佈了這一事件的查處結果,新化縣委書記、縣長等16人被追責。
  2013年9月2日,中國青年報刊發報道《誰說了謊?——湖南新化“7·24礦難”謊報事件調查》。中國青年報記者註意到,此次的調查報告披露了事故遲報、謊報、瞞報的全過程,煤礦主要股東、當地有關部門官員甚至縣長、縣委書記均參與其中。
  事故是2013年7月24日17時58分發生的,大約兩小時後,共升煤礦負責人劉平新已經向溫塘鎮企業辦報告井下發生事故,情況不明。溫塘鎮方面隨後展開救援。
  新化縣政府辦在當天21時02分接到了報告,分管安全生產的新化縣委常委、副縣長周先成,立即組織煤炭、安監等部門人員趕赴事故現場。
  就在這天的23時30分,事故發生5個半小時後,瞞報的主意由共升煤礦的主要股東曹克南提出。
  按照調查報告的說法,曹克南在共升煤礦提出按頂板事故死亡兩人上報的建議,得到與會人員一致同意。在場者包括周先成,也有溫塘鎮鎮長、鎮黨委書記、縣煤炭局局長、縣安監局局長等人。
  調查報告確認,在曹克南提出此建議時,與會人員已知曉事故造成8人死亡、3人受傷。
  根據《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》,死亡3人以下的,屬於一般事故;3人以上10人以下的,屬於較大事故。
  7月25日凌晨1時14分,周先成率縣安監局局長、縣煤炭局局長、溫塘鎮黨委書記來到縣長鄧光呂的家中,向其及縣委書記胡忠威彙報了事故救援和真實傷亡情況,並提出按死亡兩人上報事故的建議。
  “在鄧光呂沒有表示反對後,胡忠威表示同意。”調查報告稱。
  7月25日,對於礦難處理來說,是一個“掩蓋真相”與“群眾舉報”開始賽跑的日子。
  據報告披露,7月25日上午,共升煤礦以“發生冒頂事故死亡2人”書面上報鎮政府,鎮政府書面上報新化縣安委會,新化縣安監局則分別書面上報婁底市安監局、湖南煤礦安監局婁底分局。
  也就在當天,國家煤監局、湖南煤監局接到群眾反映礦難的舉報,湖南煤監局指令婁底監察分局派員趕往現場,並協調新化縣人民政府組織核查。
  但,新化縣有關部門沒有報告實情。當天18時,新化縣人民政府書面將核查情況向湖南煤監局報告,稱經核查,共升煤礦發生頂板事故,死亡兩人。報告由周先成同意並簽發。
  在持續的群眾舉報下,7月31日,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向湖南省人民政府下達督辦函,湖南省委、省政府領導高度重視,要求進一步準確核查事故傷亡人數。湖南煤監局再次派員趕赴新化縣督導。
  真相終於水落石出。
  8月1日19時30分,周先成口頭如實報告了“7·24”事故情況。次日,新化縣人民政府向婁底市、省有關部門書面報告了實情。
  經調查認定,這是一起責任事故,礦井南翼負責人曾燦明違規安排人員在非批准的整改區域內作業,且沒有安設壓風自救裝備;通風系統不暢通,風門等設施不符合要求,導致煤與瓦斯突出後大量高濃度瓦斯較長時間逆流。曾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,涉嫌犯罪,公安機關立案查處。
  今年10月28日,《湖南日報》公佈了這一事件的處理結果。
  報道披露,因對事故遲報、謊報、瞞報負有直接責任,新化縣委書記胡忠威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;縣長鄧光呂被給予行政記大過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;新化縣委常委、副縣長周先成,被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,並建議婁底市委免去其現任領導職務。
  報道稱,新化縣安監局局長、縣煤炭局局長、溫塘鎮黨委書記、溫塘鎮鎮長,以及其他責任人均受到黨紀政紀處分。
  此外,共升煤礦礦長崔東輝,新化縣溫塘鎮安監站副站長、駐共升煤礦安監員劉平新,分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、玩忽職守罪,被刑事拘留。
  據調查,劉平新自2013年1月起擔任煤礦總負責人,在該礦入股。
  本報北京10月30日電
  相關文章:  (原標題:新化縣委書記等16名公職人員被追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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